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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原辅料总件数n ≤3时,每件取样;n为4~300时,取样数为 √n+1;n>300时,取样数为√(n/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10001~10007-89
包装数目 |
样品的包装数(直接样品) |
混合样品数 |
1~5 |
x |
1 |
≤300 |
√n+1 |
2 |
>300 |
√(n/2)+1 |
2 |
直接样品:直接取自物料的样品称直接样品。
混合样品:将一定数目的直接样品混合均匀后获得的样品称为混合样品。
2、中药材总件数n<5或为贵细药材时,每件取样;n为5~99时,取样数为5;n为100~1000时,按n的5%取样;n>1000时,超出部门按1%取样。
3、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包装材料、生产用水及特殊要求的原料按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4、取样量为全检所需数量的1~3倍,特殊情况另定。
*对于原辅料和成品,原则上为检验用量和法定留样量之和。当检验失败,按照增补取样的方式取得。
法定留样量依据实际情况决定,通常不少于项目全检量的2倍(不包括微生物、无菌和热原检查所需的样品量)。
稳定性考察的取样量,根据考察项目、每次试验用量、考察期的长短等因素决定,考察期一般超过有效期,通常到检测的项目出现不合格为止,由产品开发部及QA决定。
*对于内包装材料,取样量参照国家标准GB/T2828—2003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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