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辅料取样原则,n大于300时,取样个数比n小于300的个数还少,应怎么规定
QC

大家好,想请教一下各位老师关于原辅料取样原则,大家都是怎么规定取样原则的?

当n≤3,每件取样

当3 < n≤300,样本量为√

2025-06-10 08:24 匿名     
6个回答

物料总件数n>3件时,应执行√n+1;如果想执行√(n/2)+1,应规定最小取样件数为19,所以,如果总件数不是特别多,建议只规定√n+1。

2025-06-13 20:37 Sumei     

1、一般原辅料总件数n ≤3时,每件取样;n为4~300时,取样数为 √n+1;n>300时,取样数为√(n/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10001~10007-89

包装数目

样品的包装数(直接样品)

混合样品数

1~5

x

1

≤300

√n+1

2

>300

√(n/2)+1

2

直接样品:直接取自物料的样品称直接样品。

混合样品:将一定数目的直接样品混合均匀后获得的样品称为混合样品。

2、中药材总件数n<5或为贵细药材时,每件取样;n为5~99时,取样数为5;n为100~1000时,按n的5%取样;n>1000时,超出部门按1%取样。

3、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包装材料、生产用水及特殊要求的原料按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4、取样量为全检所需数量的1~3倍,特殊情况另定。

*对于原辅料和成品,原则上为检验用量和法定留样量之和。当检验失败,按照增补取样的方式取得。

法定留样量依据实际情况决定,通常不少于项目全检量的2倍(不包括微生物、无菌和热原检查所需的样品量)。

稳定性考察的取样量,根据考察项目、每次试验用量、考察期的长短等因素决定,考察期一般超过有效期,通常到检测的项目出现不合格为止,由产品开发部及QA决定。

*对于内包装材料,取样量参照国家标准GB/T2828—2003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2025-06-12 08:52 Stark     

根号N先除2,再加1

2025-06-12 09:14 马大修     

GMP 附录中的这个取样原则与WHO取样指南中的N plan类似,建议执行根号N+1,关于取样原则和取样件数的规定,可以参考最新的ECA取样及样品管理指南

Laboratory Data Management Guidance – Sampling and Sample Management
实验室数据管理指南——取样与样品管理
ECA | 2025-04

https://lib.shilinx.com:443/u/nhisal


2025-06-11 16:50 沐清风     

GMP方法:当 n <= 3 时,每件抽样;当 3 < n <= 300 时,按 √n + 1 取样量随机抽样;当 n > 300 时,按 (√n / 2)+1 取样量随机抽样。

     

例如来货320件,取样量为: √300+1+ (√20 / 2)+1 


药典方法:总包件数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5~99件,随机抽5件取样;100~1000件,按5%比例取样; 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比例取样。

2025-06-11 13:37 阳光蒲照     

这个在某些审计中被提出过,要求增加一个额外的要求,即除了这个原则外,还要求不得小于19件取样数。(都是按照最大的取样)

2025-06-09 22:31 张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