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仅供参考:
许可项目名称:变更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名称(含药包材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名称)
编号:38-40-09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四十四条)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附件5.附件6)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资料签收1个工作日(不在受理期限内)
形式审查4个工作日(不在受理期限内)
受理2个工作日
审核22个工作日
复审3个工作日
审定3个工作日
注:形式审查环节中,逾期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资料签收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范围:变更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名称(含药包材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名称)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对申请人及申报资料的要求:
药包材经批准注册后,变更药包材标准、改变工艺及《药包材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包材注册证》中所载明事项等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充申请。
药包材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人。
药包材生产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药包材补充申请表》,
变更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名称(含药包材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名称)、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包材生产场地等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批,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包材补充申请批件》,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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