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后样品的稳定性不低于变更前的评判标准
注册申报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要求变更后进行加速及长期稳定性考察,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变更后样品的稳定性应不低于变更前。变更后样品的稳定性不低于变更前的评判标准如何确定?

2025-07-03 12:01 jiangw     
2个回答

1. 上市后变更通常提交3-6个月的长期稳定性数据,因此通过长期数据比较变更前、后的稳定性是否可比通常是不现实的。

2. 通常需要能观察出变化趋势的加速稳定性或强制降解稳定性来判断稳定性是否可比,并加上继续开展变更后批次的长期稳定性的承诺。

3. 变化趋势的比较方式包括:

    A. 观察图谱是否有新的降解杂质峰(判断"质");

    B. 观察变更前、后的稳定性趋势图是否有明显差异;

    C. 对变更前、后的稳定性趋势进行统计分析:

       1) 分析的质量属性在稳定性条件下的变化趋势应能建模(以简单的线性变化趋势为例);

       2) 选择正确的统计分析方式(通常应选择等价检验而不是显著性检验)对变化的斜率进行检验; 

       3) 根据历史批次的趋势分析,制定合理的等价验收标准(EAC)——难点何为“合理”;

       4) 根据统计期望(I/II类错误,显著性水平,置信区间),确定合适的样本量(批次×时间点)。——难点:理论上应在变更研究前根据历史批次的表现确定,但多数都是实验完成后才进行统计分析,且通常变更后的批次是有限的;

       5)执行实验和分析。

2025-07-05 10:23 乔伊凡     

建议参考ICH Q1A 对于明显变化的定义

原料药:不符合规定;

制剂:1.含量与初始值相差5%或采用生物或免疫法测定时效价不符合规定; 

2.任何降解产物超标; 

3.非可预料的外观、物理常数、功能试验不符合标准;如栓剂变软等为可预料; 

4. pH值不符合规定; 

5. 12个剂量单位溶出度不符合规定;

 6.除小容器(≤1ml)或单剂量包装容器外(应说明理由),其他半渗透容器中的制剂加速试验期间失水量与原始值差5%。

2025-07-03 17:29 Co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