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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转移在临床I期、II期、III期或PPQ前等均可以,法规指南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如果项目早转移,潜在的风险可能是后续项目终止,那之前转移所涉及的物料 文档资料、样品等则成为沉没成本,若在临床III期后转移,则存在由于转移方和接收方之前存在仪器设备等变更,需评估是否需临床确认或者pk实验桥接,因此技术转移的节点具体以整个项目的进度为准,综合考量。
2-在不同阶段的技术转移,可接受标准存在不同:
- 在早期临床阶段(Ⅰ/Ⅱ期)。此时的目标是:确保接收方具备基本生产能力,保障临床样品质量,一般至少完成1个批次的生产。
- 在临床Ⅲ期:此阶段技术转移需更严格,工艺基本定型,需更大的批次和数据证明转移前后可比性,比如连续3个批次生产,以及可比性研究和稳定性考察。
3-具体的指南建议参考:GOOD PRACTICE GUIDE: Technology Transfer 技术转移指南 Third Edition第三版,其附录介绍了原料药、制剂、分析方法等转移的案例。
通常可以参考的指南包括 WHO 技术转移指南(TRS 1044 Annex 4),PDA TR65,ISPE Technical Transfer GPG。ISPE指南中的案例更丰富一些。
技术转移的原则和逻辑基本上都是一样的,早期阶段的的转移不需要具备后期转移的所有要素,但做好知识管理在哪个阶段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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