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阶段,贴签与包装操作申请人委托之后再次被委托的,是否可行?
QA生产管理

各位老师:

新药,生物药,临床阶段,如果临床药品的生产由申请人(A),委托B进行生产的;生产放行之后由A委托C进行临床试验管理,其中最后一部分生产(储存、贴签、包装、运输)是由C再委托D进行的,这样是否可行呢?

  据说有较多企业是这么操作的,即贴签、包装部分(这部分隶属于生产的一部分吧?)是由申请人委托之后再次被委托的。 不知道各位老师有这么实操的吗?


   至于《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那个是针对商业化的

2025-08-08 16:02 匿名     
3个回答

临床产品的生产 对于是否转包 可以在合同中有规定 一般在临床批件中会说明。但是对于临床的盲标,不属于此范围,可以有灵活安排。

2025-08-11 20:52 马大修     

 标盲的“贴标”其实不属于临床药品生产过程,是属于临床试验过程的一部分。

1. 属于生产过程的那个“贴标/包装”是:B生产过程包括贴标签(这个是带生产批号和药品名称,即标签上是有浓度标识/安慰剂等明确信息的标签),此过程需要包装的生产批记录支持。此标签的贴签过程其实是B企业的生产过程之一,贴完才能做生产端的检测,拿到CoA,并进行产品放行。

2. A 委托C企业去做临床实验管理,C拿到的试验样品其实是带批号的生产标签及批次对应CoA的。无论C是否委托给D或者自己做。A最好让C提供标盲方案/记录/标签模板(不涉及批号细节)做确认,并放在质量协议或者合同里面。

3. 这里面存在2个运输过程的管控A方需要留意的:B方生产完运输至C(或者D),C(或者D)标盲完运输至研究方。运输过程是否冷链,温控是否符合要求,A都需要把控并要求保留温度监控及运输记录。

2025-08-11 10:01 Zhao_W     

可以,需要在委托生产合同和质量协议里面约定清楚职责分工。但是,从管理风险的话,还是建议申请人自己委托。

2025-08-09 11:32 圣人有点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