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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防用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临床试验的疫苗“必须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即中检院)进行质量复核”。这是对临床试验用样品的基本要求,原液和制剂通常都需要。
虽然部分指导原则(如针对新冠疫苗的指导原则)在临床申报阶段的描述可能更侧重于成品的稳定性数据,但从确保疫苗源头质量一致性和工艺可控性的监管逻辑出发,对原液进行复核是常规且重要的要求。原液的质量直接决定最终制剂的质量。因此在提交I期临床申请时,同时提供原液和制剂的制造检定记录并接受中检院复核,是证明整个生产工艺(从原液到成品)可控、且临床批次质量可靠的关键环节。
CDE会要求批批对应,三批原液对三批成品, 在申报时需要提供原液与成品批次的对应关系,并通常都需要接受检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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