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MPA GMP: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节 培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第二十七条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第二十八条 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EMA GMP Part I:
2.10 生产企业应对所有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区、贮存区或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包括技术、维护和清洁人员),以及其活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其他人员进行培训。
2.11 新员工除了接受质量管理体系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培训,还应当接受与其岗位工作相关的培训。也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并且应当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应当有经过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
2.12 某些区域的污染物如果是危害品,例如处理高活性、高毒性、高传染性或高致敏性物料的洁净区或区域等,在该区域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2.13 应当最好不把参观者或未经培训的人员带到生产区或质量控制区。如果特殊情况确需带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和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应当对他们进行密切监督。
2.14 在培训中,应对制药质量体系以及能够改善理解与实施的所有措施进行充分讨论。
基于GMP法规要求,为满足“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确实需要汇总每个人接受的所有培训的清单,从而确保“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同时也是“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的需要。基于“每个人接受的所有培训的清单,这个工作量有点大”,
1. 传统做法:通过程序SOP规定不同岗位培训上岗清单,只有完成培训及考核方可上岗;GMP人员动态持续记录个人日常的GMP培训信息(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日期、考核结果等),定期回收归档(如每年),当审计需要某些岗位的培训清单,可以随时调出归档的记录文档;
2. 基于行业进步和监管趋势要求,可以采用质量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包含培训模块),系统化管理有利于统计分析,持续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及培训体系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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