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明确A公司持有该产品的阶段,分类讨论:
一、还未上市,尚在审评阶段
此阶段仅可进行审评期间的持有人转让变更申请,参照《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试行)》进行,上市后再申请变更生产场地为C公司。
二、已获批上市
持有人变更属于国家药监局审批类变更(不需技术审评,20个工作日)。生产场地变更属于省级药监局生产监管事项变更,需先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再更新注册信息。 建议先变更持有人为C,再变更生产场地至C公司,A证自行生产。
具体流程
- 第一步:持有人变更(A→C)
目标:将品种批准文号持有人由A公司变更为C公司。
签署转让协议:A、C双方签署《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协议》(申报时需提供原件)。
C公司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目前已有,无需操作。
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CDE)提交持有人变更补充申请
- 第二步:生产场地变更(由委托生产转为C公司自行生产)
- C公司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A证)
- 向C公司所在地省级药监局提交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将品种纳入自行生产范围(A证)。若涉及新建/改建车间或生产线,需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提交许可事项变更资料,并可能需GMP符合性检查。
- 省级药监局审批并更新注册信息。
- 省局对C公司提交的材料审查,必要时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信息(增加自行生产范围)
- 在国家局变更系统中更新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场地信息(由委托生产地址变更为C公司自有生产地址)。
- 场地变更涉及的其他要求(1)若场地变更同时伴随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等变更,需在持有人变更获批后,由C公司按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研究、验证,并申报补充申请/备案。(2)自行生产后,原委托生产合同终止,A公司配合办理C证核减或注销相应委托范围。
生产场地变更资料涉及内容总结
药学研究:依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生产场地变更资料中涉及药学研究内容至少应包含(1)变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对变更后相关工序进行研究和/或验证;(2)比较新旧场地处方和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等情况;(3) 提供变更后一批样品的批生产记录;(4)对变更前后的样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变更前数据可采用申报工艺验证批次数据;(5)变更后生产的1-3批样品进行检验;(6)变更后 1-3批样品进行加速和长期稳定性研究。对于生产场地变更关联其他变更需进行药学研究与依据后续拟变更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注意事项:
B证/C证处理:在持有人变更前,A公司持有B证(委托生产),原生产企业持有C证;变更后C公司持有A证,原C证需核减或注销该品种的委托生产范围。
时间周期:持有人变更约20个工作日,生产许可证变更及场地变更视省局审批进度,通常需数周至数月。
总结流程:
签署转让协议 → C公司取得A证 → 国家局持有人变更审批 → GMP符合性检查 → 省局生产许可证变更(A证) → 更新注册生产场地信息 → 品种由C公司自行生产。
以上仅供参考
商业层面上:签订正式药品技术转让协议(MAH 变更协议):明确权属、责任划分、技术资料交付、质量承接、过渡期安排、知识产权等。
针对产品转让实际操作有两种方法:
①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持有人变更的要求,开展持有人变更,先将持有人A变更为持有人C,生产场地不变。获得批准后,按照此法规:第二节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管理中的要求,再开展受托生产企业变更工作。
②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要求,同时申请持有人变更以及生产场地变更。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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