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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的临床试验样品需要中检院的检验报告是《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和《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中要求的,法规具体要求是《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二)疫苗临床试验前研究和实验室评价”“3.试验疫苗的生产和质量控制”“(1)试验疫苗和安慰剂应按GMP要求生产,并通过国家检定。”;《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七章试验用疫苗管理第二十七条向研究者提供易于识别并有正确编码的试验疫苗和对照疫苗(包括安慰剂)及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局的检验报告,并标明仅供临床试验使用。按照法规理解,只需要成品的检验报告,只要是用于临床的疫苗,都需要有中检院的检验报告,并没有明确的批次数量要求。仅供参考。
首先,临床期间的样品检验不属于“注册检验”,属于“合同检验”,详见(问题17)中检院检验业务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期)20240918
其次,合同检验需要申请人自行与中检院对应的科室取得联系,沟通送检事宜,联系方式见:https://www.nifdc.org.cn/nifdc/ywzx/jyywzx/lxdh/index.html,建议邮件联系
第三,如果不是CDE明确要求做原液的复核检定,我的观点是可以不送检原液,但原液仍建议留样,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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