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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是受理工艺原理(原料药制备方式)变更的。当然,工艺原理变更后最主要的还是杂质谱完全变了,属于重大变更。
1. 在《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7年)中的" 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二)变更分类>1. 变更生产路线>(2)重大变更" 就有专门的一条:2)改变制备方式,如将合成工艺改为发酵工艺,反之亦然。”
该文件作为当时局颁的那一批技术指导原则(后来技术指导原则都是CDE颁布),目前仍是生效适用的。文件的后面的”五、变更研究及信息要求”有相应的资料和研究要求。
2. CDE 2021年颁发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三)重大变更 >1、变更情况 > (1)变更原料药合成路线”中虽未将制备方式(原理)的情形明示出来,但下面的“2、研究验证工作”也是适用的。
3. CDE 2024年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原料药变更的问答》,其中问答“三、(一)原料药的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制剂持有人应进行哪些研究工作?”主要回答不同情形原料药工艺变更,对应的制剂应开展哪些工作。这些内容也适用于原料药工艺原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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