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盟QP认证,第三国进口(中国,非欧美互认的国家),需要在欧盟有仓库和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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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在折腾欧盟QP认证事宜,结合之前商业化生产经验,与研发质量体系的搭建,再加上我重新部分资料,详细规定如下(先从上位法EC指令开始,再到第四卷的相关附录13,附录16),见“具体问题”。

前提条件:目前产品在临床阶段(新适应症),生产地址在国内,申办方也在国内,暂时还没有到上市,需要去欧盟找代理的时候),临床阶段的QP和商业化的QP,无太大区别,都要进行QP认证QP放行,只是临床阶段多了一个申办者放行,另外放行之前参考“产品质量标准文件”(大白话就是:产品档案文件,类似于国内的附录13,临床药品质量档案文件)。

具体问题:第三国进口,就指中国,且还没到欧盟上市,需要在欧盟设立仓库和实验室(或者租赁外包,委托的)?

个人理解:是需要,但是几家不同的CDMO,以及找的不同咨询公司(做QP认证)看法不一样,有的认为需要,有的认为不需要,理解需要因为如下原话(1:附录16:识林截图的附录16原话,并核对了英文描述关于从欧盟以外第三方生产,考虑存储和运输,以及必要的定性、定量检验、2:附录13 原话关于临床药品在第三国生产放行,欧盟有部分互认,但中国不属于互认协议中的国家,故此在中国不存在豁免:,大家很多都是抓住这两个截图去歧义理解),但是下面第三张是上位法,即3:“Article 51 of Directive 2001/83/EC,”的article 51,免于系列检验的前提是“成员国完成了上述管控”,但“中国”不属于成员国,不像欧美等部分国家之间签订了MRA互认协议。故此不存在“豁免事宜”。

总结:即在上位法article 51的指导下,结合附录13临床试验用药的生产和附录16药品质量受权人签发证书和放行批产品,这三个综合评判,是需要,大家的看法呢?现在还在不断地咨询新的咨询公司。

2026-07-09 15:27 EthanFu     
3个回答

以下为了解到的实际情况:

检测实验室: 临床阶段(不需要),上市产品(需要),但两者都需要QP放行;
仓库: 临床阶段和上市产品均需要(现实问题,国内到国外点对点分别运输不可行)。
2026-07-14 08:50 乔伊凡     

Directive 2001/83/EC (Article 51),其约束的主体是商业化上市药品

但是,目前你们的产品处于临床阶段。 

临床试验用药 (IMP) 在欧盟不适用 Directive 2001/83/EC,它的最高上位法是 《临床试验法规》 Regulation (EU) No 536/2014 (CTR),以及专门针对IMP的 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17/1569

1. 欧盟境内是否需要仓库?

必须需要(必须有物理存放地和进口实体)。

要在欧盟开展临床并进口药物,必须有一个位于欧盟境内的实体持有 MIA(IMP)(临床试验用药生产/进口许可证)。 产品从中国发往欧盟后,物理上必须先清关进入一个符合欧盟GMP/GDP要求的仓库。此时产品处于法定隔离待行状态(Quarantine)。负责放行的欧盟QP必须绑定在这个MIA(IMP)持证实体下。因此,你们必须在欧盟当地租赁一个有资质的仓储中心或委托有MIA(IMP)的代理公司来接收和存放货物,完成法定意义上的申办者放行和QP放行。

2. 欧盟境内是否需要实验室(复检)?

法规层面“不需要强制复检”,但实操层面取决于QP的个人风险偏好。

法规的真实要求: 根据 Regulation (EU) No 536/2014 第63条和 Delegated Regulation 2017/1569,对于从第三国(中国)进口的 IMP,法律并没有像商业化产品那样,强制要求在欧盟境内重新进行全项定量和定性检验。 法规要求的是:QP必须确保该批次产品的生产和检验符合“至少等同于欧盟GMP的标准”,并符合临床试验许可(CTA)和产品标准文件(PSF)。 这意味着,只要欧盟的QP能够通过对中国生产商的现场审计(确认其质量体系等同于欧盟GMP),并审核中国的生产记录和COA,QP在法理上完全可以直接采信中国实验室的检验结果进行放行,不需要在欧盟额外设实验室重检。

2026-07-13 17:02 EllenZ     
EthanFu 2026-07-13 17:24

①实验室的这个,确实,“(EU) 2017/1569人用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原则、指南以及检查相关安排”,后来查了,确实有原话,不强制要求复检。

②仓库的那个事,有道理,不管法规有没有说,总不能随便找个仓库放,后来也查了另外一份文件“依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申办方在人用临床试验用药品储运与运输环节的责任指南Guideline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ponsor with regard to handling and shipping of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in accordance with Good Clinical Practice and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明确规定临床期间,GCP和GMP之间的衔接,

在中国生产,销售欧盟,欧盟需要有QP同时管理放行的

2026-07-10 08:12 Xuqian